法律分析:
(1)被告未收到传票时,法院按缺席审理不符合程序规定。缺席审理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未收到传票的情况不在此列。
(2)传票是法院通知被告参与诉讼的法定文件,核心作用是确保被告知晓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诉讼事项,从而保障被告行使辩论、举证、质证等基本诉讼权利。若被告未收到传票,法院直接缺席审理,会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行使上述权利,违背程序公正原则。
(3)若被告发现法院在其未收到传票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可在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向审理法院说明未收到传票的事实,请求法院重新安排开庭审理。若法院已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可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被告若遇到未收到传票却被缺席审理的情况,应尽快向法院提交未收到传票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启动救济程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