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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能否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对于随时可能爆发的未知风险,在缺乏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然需要有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关于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要性。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但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较长时间,因而确有必要及时规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二是临时性。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因其应急性特点往往会有不够科学的缺陷,因而其性质或效力应当是临时性的,事后应当尽快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以取代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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