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当事人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以便在调解无效时,促使法院判决离婚。
(二)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不成,在诉讼中要向法院提供财产的详细情况,争取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即使不存在法定判离情形且对方不同意离婚,若坚持离婚,可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在适当时间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