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知情权时,受损害股东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查阅请求,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查阅过程合法合规,对获取的资料妥善保存以固定证据。
(二)进行内部救济,向监事会反映问题要提供详细的侵权线索和证据,若监事会不作为,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时,要明确表达诉求和事实依据。
(三)提起股东直接诉讼,需收集充分的自身利益受损的证据,撰写清晰的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开展股东代表诉讼,符合条件的股东要先履行前置程序,在公司怠于维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利益受损为出发点提起诉讼。
(五)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要确认是否满足法定情形,与公司就回购价格等事宜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