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先明确债务人住所地,有主要办事机构的以其所在地为准,无主要办事机构则以注册登记地为准。
(二)根据企业登记核准部门确定级别管辖,县、县级市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以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非企业法人组织破产清算参照适用时,遵循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级别管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参照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