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责车定损完成后,遵循“谁有责谁赔偿”原则,无需自行承担费用。
(二)无责方车辆损失先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
(三)若损失超交强险限额,超出部分由有责方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偿;无商业三者险或保额不足,由有责方自担剩余赔偿。
(四)无责方配合定损、维修等工作即可。
(五)若有责方或其保险公司拖延赔偿,可先通过交警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