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东会召集权
纠纷的
处理方式:
1、由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主持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主持的,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执行董事不能主持的,由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6、监事会不能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