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患者遇到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致自身损害的情况,可收集相关诊疗记录、检查报告等证据,与医院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当医院违反说明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要保留好与医院沟通的记录,如谈话录音、书面告知材料等,为后续索赔做准备。
(三)发现医院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同时积极收集其他能证明医疗行为存在问题的证据。
(四)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索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