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准。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需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收入状况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没有固定收入,可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
(三)护理费按护理人员实际收入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
(四)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据赔偿,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规定如下: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