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公司法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比如将公司财产转移至个人名下、用公司名义借款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等,债权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要求法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执行法人个人财产。
(二)若法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比如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协议中以个人名义签字确认担保责任,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担保条款,要求执行法人的个人财产以偿还对应债务。
(三)若公司财产与法人个人财产混同,比如公司账户与法人个人账户频繁无合法依据转账、公司经营收支全部通过法人个人卡处理、公司财产被法人随意用于个人消费等,债权人应收集财产混同的证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