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直接依据该证明认定价格。
(二)没有有效价格证明或依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时,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三)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计算。
(四)生产领域产品按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
(五)单位和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按购进价计算,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中等价格计算。
(六)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追诉,或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前次盗窃在一年以内的,累计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