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
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
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
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