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特定财产效力对夫妻双方均具有
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间形成了有关财产管理、使用、处分的原则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
借钱不还,妻子有权利持借据和财产约定协议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当然,这种情况多数只在
夫妻感情破裂,进行
财产分割时才会发生。
2、根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双方
当事人意思的合致,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未来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
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根据
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对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