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
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
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
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
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婚前的首付归您爱人所有,婚后还的贷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