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协议中的“
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
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导致
感情破裂而
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
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的有一方
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
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
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
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
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