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
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出于
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
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
当事人申请应调查
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
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
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
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和
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
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
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
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现行法律确认该法律实施前的该法律规定的
权利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