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2、我国现行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3、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