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附加刑,指《
刑法》规定,补充
主刑适用的
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二、附加刑包括:
(一)
罚金(二)
剥夺政治权利(三)
没收财产。
罚金是人民判处
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
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
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
犯罪嫌疑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法》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