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
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
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二)在进行国有资产
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三)在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四)在国有企业
承包或租赁经营中,违反国家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五)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六)在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或经营管理过程中,国有股持股单位或其
委派的
股权代表、中方
出资者、合作者与他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或对损害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行使
经营权时,不受所有者约束,滥用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八)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构在行使出资权、管理
监督权时,违反规定,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九)在企业重组中,不依法办理
资产转移手续,或借机逃避国家
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