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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