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因
赔偿权利人认为
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致患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不当损害,
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
经济损失和
精神损害的,人
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指“赔偿权利人”,是指接受医疗服务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
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
近亲属。
本条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依照乡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设置的卫生室、所。
第二条 医疗
赔偿纠纷案件包括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
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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