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营运车辆,若因事故无法经营,责任人要赔偿合理的停运损失,此可视为广义交通费。车主需保留好营运收入、停运时间等相关证据来确定损失金额。
(二)对于非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责任人要赔偿对方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对方应提供票据、合同等证据证明费用合理且与事故相关。
(三)若对方要求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责任人可拒绝不合理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