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的追缴,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等有关机关执行。对于其中的
违禁品和供
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而对于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则应及时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
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
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
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