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离婚后有房贷,房产为一方婚前首付贷款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贷由产权登记方继续还,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房产为共同财产的,可协商房贷承担,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获房方承担剩余房贷并补偿另一方,补偿数额综合多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因其购房行为在婚前已基本完成,所以离婚后房贷由产权登记一方继续偿还,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给予另一方补偿。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协商处理房贷承担的权利,协商一致按约定执行。若无法协商,法院会从实际情况出发,判决房产归属,由获得房产一方承担剩余房贷,同时考虑房产购买价格、贷款情况、增值等因素确定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如果在处理离婚房贷问题上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