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继续性合同,因履行具有持续性且已履行部分难以恢复原状,在合同解除时,双方可协商确定后续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按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处理,无需返还已履行的内容。
(二)对于非继续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已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财产,如财产已被消耗或损坏,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