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者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次,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的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情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11元/日计,农村居民按74元/日计;
②误工时间的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3.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地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按15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按元/天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时间。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长期护理依赖的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按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3项)40%,部分(3级)护理依赖程度(5项中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