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核实是否满足法定变更情形。要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判断,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子女愿意跟随自己生活且自身具备抚养能力等。
(二)收集针对性证据。若对方有严重疾病,需准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历材料;若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可收集证人证言、相关部门的处理记录等;若子女愿意跟随自己生活,可保留子女明确表达意愿的材料;同时准备自身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明,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
(三)二审中提交材料并明确诉求。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上述新证据,同时明确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详细阐述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子女的事实和理由,重点说明变更抚养权对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有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