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户籍的人员是否有资格享受村里土地征收利益,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若迁出户籍人员满足上述条件,应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土地征收相关利益。
-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可作为人员安置对象: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