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
伤残及其它鉴定应该说是十之八九要有的,但鉴定结论有时与
当事人意料中的结果有一定差距。在实务中,许多本来是”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也经不起推敲,当事人
申请重新鉴定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论。这样的后果不仅是造成了当事人“任意”申请鉴定造成时间拖延,也造成了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取舍难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现阶段各法院开始严格
重新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提交相应的
证据给法庭,那重新鉴定一般会被驳回。具备不同的鉴定方式为:
受害人自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可以重新鉴定。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
2)
鉴定程序严重
违法的;
(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