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
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
个人财产还贷,
离婚时,尚未取得
房屋产权证的话,
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
民法院进行
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直接归于其中一方,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具体的所有权。一般认为一方
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
按揭手续,并取得
产权证,仍然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同时配偶方有
证据证明
婚前购房时,也共同还贷的,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
债务为其
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
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