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
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
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动物园饲养的
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四)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
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
过错责任);
(五)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六)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七)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
(八)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