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请求补偿期限超出法定范围或不符条件,专利行政部门会驳回请求,已缴费用不退还,所以申请前要仔细核对补偿期限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如发明专利总期限不超二十年、药品专利总期限不超十四年且补偿期限不超五年等。
(二)若缴费后发现请求错误,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请求并说明理由,可根据情况申请退还部分费用,但需经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