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连带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保证人需保留好关于约定的相关证据,如书面协议等。
(二)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先确定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就超出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要留存合同书作为追偿依据。
(三)没有约定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要向其他保证人追偿,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