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连带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此情况下,保证人需保留好关于约定的相关证据,如书面协议等。
(二)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先确定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就超出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要留存合同书作为追偿依据。
(三)没有约定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要向其他保证人追偿,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连带保证人之间能追偿,但有条件限制。
2.若约定了相互追偿和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无约定,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就超自己份额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份额内追偿。
4.无约定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等,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支持。
结论:
连带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但要满足一定条件,不同约定情况追偿规则不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人之间追偿有三种情况。一是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二是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可就超出自己份额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三是既无约定,又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了解这些规则,能让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正确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利。如果在连带保证追偿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1.连带保证人之间可以追偿,但有条件限制。若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按约定追偿,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了保证人之间的约定内容。
2.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就超出自己份额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这是基于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等行为,可推断出他们对共同保证有一定认知和关联。
3.没有约定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支持。因为在此情况下,各保证人之间缺乏共同保证的意思联络和关联。
建议: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应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并签订书面协议,以保障日后追偿权益。同时,尽量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避免因缺乏关联导致无法追偿。
法律分析:
(1)连带保证人之间有追偿的可能性,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当连带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相互追偿以及分担份额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够按照该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2)若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不过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保证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追偿。
(3)若既没有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也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会支持。
提醒:连带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建议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以保障自身权益。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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