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若已起诉或仲裁,保证人可能担责。
(二)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三)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借款到期半年内未超此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有责任;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起诉或仲裁了债务人,担保人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