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
侦查机关对未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经依法
传唤而拒绝到案的,
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
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
强制传唤的其他
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