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付或者减少
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如下: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
抚养费,而
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
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