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抚养权纠纷中,若要确定管辖法院,首先应明确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在该地居住,就向该地法院起诉。
(二)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在另一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院就医地除外),那么这个地方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应向该地法院起诉。
(三)当被告一方出现被注销户籍、被监禁、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等情况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