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映
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
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
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
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
消费者对一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
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
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