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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书的效力怎样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一般来说,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手续需要所有的继承人一起参与,并且按照公证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比如:死亡证明、身份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则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遗嘱或者协议。继承公证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的事由或者是法定的程序不得撤销、变更。继承人可以依据继承权公证的约定,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并且到相关的部门办理继承的手续。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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