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债务处理
企业破产后,先以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先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再补缴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二)个人破产债务处理
在有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破产,经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未清偿债务可依法免除,但要遵守行为限制和考察期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