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利用
信用卡骗取财物的
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1.对以
伪造、冒用
身份证和
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
2.个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
无力偿还,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
3.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
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
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现:
①非法套现是通过
虚假的交易改变了资金的用途,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或者其他禁止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