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符合规定的约定管辖,按约定确定管辖地,约定需是书面协议等法定形式。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法定管辖。若争议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收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三)既无约定,事后又无补充协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履行地时,若为还款纠纷,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因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产生纠纷,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