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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如何具体认定

(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操纵作用的“董事长”类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
(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其他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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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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