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
酌定不起诉的依据情形:
1、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罪,依照我国
刑法规定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
防卫过当或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
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
自首或自首后
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
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