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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一般是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如果当事人撤销申请,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这是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执行程序也因此而终结。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有合法的执行根据。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权利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主要包括: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书;
(3)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例如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作为执行根据的上述法律文书被撤销,继续执行将缺乏合法生效的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1)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依照规定,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等待继承人承受义务。
(2)如果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如果被执行人既无遗产,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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