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的,基本上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未经医院抢救死亡的:
(1)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6个月
(2)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官方统计数据(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年限(60周岁以下20年;以上每增加1年
赔偿少1年;75周岁以上,赔5年),确定。
(3)
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近亲属可据实要求,各地法院掌握标准不一,石家庄
交通事故死亡的一般不超过2-5万。
(4)
交通费:未经医院抢救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经医院抢救的,还有受害人本人和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受害人方往往提供不全,但法院会酌情确定)
(5)住宿费:未经抢救的,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经抢救的,还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才能赔偿。
(6)
误工费=误工期限×误工收入(一般超过60周岁没有误工费,如果确实上班有收入的可以),无固定收入的,参考当地公布的统计数据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指未经抢救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造成的误工损失。
经抢救的,还包括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
(7)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地地官方统计数据(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60周岁以下20年;以上每增加1年赔偿少1年;75周岁以上,赔5年。
(8)
财产损失: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2、经医院抢救死亡的:
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除上述8项赔偿外,还包括:
(1)
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按医院收费票据相加数额,确定。情况复杂的还涉及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每日标准,确定。
(3)营养费=营养期限×每日多少不定,可参考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根据
伤残情况参照
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
护理费=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收入,一般按1名护理人确定,参考
误工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