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担保是指为
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
保证其
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
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
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
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2、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
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3、担保中心作为保
证人,要求
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
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
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
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
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资金无法保证,其最终结果,直接影响到其他担保需求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