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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在审理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如果现有
证据不能证明
感情破裂,则法院可以判决
不准离婚。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