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张债务存在方,若为借款需准备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可收集购物发票、消费记录等证据。
(二)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主张是共同债务的一方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三)否认债务一方若能提供分居证明、资金流向证明等,证实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反驳对方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